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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