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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境外文件公证认证?

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并且是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那么就需要经过外交部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发生作用。


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而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而根据申请以及各国资料要求的不同,认证又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


单认证


指外交部认证或使馆认证。

外交部认证是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

使馆认证是办理公证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双认证


指外交部认证和使馆认证。

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办理公证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目前,由于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因此从境外离岸公司的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这些文件若要在国内使用,其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关于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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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证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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